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長慶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張阿美 代 理 人 洪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長慶水電工程行 黃│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1月30日 │372,390元 │CNA0000000 │ │ │ │張阿美 │限公司竹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