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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
春霖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行政院退輔會南投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1年7月11日 │28,552元 │BE0000000 │ ││ │榮服處328專戶、王 │司 南投分行 │ │ │ │ ││ │正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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