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勳 代 理 人 陳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紀廷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2月31日 │354,500元 │AA0000000 │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