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呂炎聰即永利機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洪瑞璣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6月28日 │724,500元 │DR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