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 原告
- 陳哲即三福煤氣行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凱翔律師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因過失傷害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㈡查本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將原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