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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告
陳哲即三福煤氣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因過失傷害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㈡查本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將原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撤銷停止訴訟程序部分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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