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 原告
- 陳哲即三福煤氣行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凱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劭謙律師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許秉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劭謙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