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 聲 請 人
-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大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2年5月25日 │82,825元 │LC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邱大偉 │份有限公司集集分行│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