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夆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受款人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二)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發票日期為空白)。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