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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趙淑容

  • 原告
    余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暫字第12號聲 請 人 余愷 非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余家偉 關 係 人 余影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非訟代理人陳在源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陳在源律師具狀請求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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