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趙淑容
- 當事人蔡麗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4號聲 請 人 蔡麗昆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宣 告人 黃碧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黃碧湖之弟媳,而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母黃蔡美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向本院陳報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相對人之父黃振鴻過世後留有遺產,然因相對人無謀生能力,生活起居皆須聲請人照顧,名下若有房產就會受到法令限制無法請領社會補助及資源,相對人之母亦已年老體邁無工作所得收入,和相對人之兄黃家楷同住在相對人之父遺留之房產內,經過所有繼承人討論後,皆同意將黃振鴻遺產中不動產和汽車部分,由黃家楷繼承,銀行存款及證券股票分歸黃蔡美津所有,至於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則由相對人繼承(分割方法詳如附表所載), 不足相對人應繼分部分,由分得遺產之繼承人照應繼分6分 之1比例補貼之,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按照如 附表所載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印鑑證明7件、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 明書、戶籍謄本、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正。然觀之聲請人提出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除附表編號15所示之現金4萬元部 分,係由相對人繼承外,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與編號5至14所示之汽車、存款及股票等,均由其他繼承人分 別繼承,相對人並未獲得任何補償,而被繼承人黃振鴻之遺產總值共4,883,433元,有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依該遺產分割協議,相對人分得之遺產,與其應繼分顯不相當,聲請人請求許可代理相對人按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辦理遺產分割繼承事宜,並未充分保障相對人即受監護人之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連歆喬附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 │編號│ 遺產明細 │ 分割方法 │ │ ├─────────────┬───────┤ │ │ │不動產坐落地號或門牌號碼或│權利範圍或 │ │ │ │動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土地 │ │ │ ├──┼─────────────┼───────┼───────┤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土地 │ │ │ ├──┼─────────────┼───────┼───────┤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土地 │ │ │ ├──┼─────────────┼───────┼───────┤ │4 │臺中市○○區○○路000號 │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建物 │ │ │ ├──┼─────────────┼───────┼───────┤ │5 │1432-D2-1991-裕隆-1952 │ 50000元 │由黃家楷繼承 │ │ │汽車 │ │ │ ├──┼─────────────┼───────┼───────┤ │6 │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 1000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7 │臺灣銀行 │ 413364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8 │郵局 │ 15000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 │ │ │ ├──┼─────────────┼───────┼───────┤ │9 │霧峰區農會 │ 327425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10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 391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11 │玉山銀行大里分行 │ 10174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556股 │由黃蔡美津繼承│ │ │股票 │ │ │ ├──┼─────────────┼───────┼───────┤ │13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1334股 │由黃蔡美津繼承│ │ │股票 │ │ │ ├──┼─────────────┼───────┼───────┤ │14 │中國力霸 │ 1417股 │由黃蔡美津繼承│ │ │股票 │ │ │ ├──┼─────────────┼───────┼───────┤ │15 │現金 │ 40000元 │由黃碧湖繼承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