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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富德
反訴被告
吳文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反訴被告
潘品勝即泰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大海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羽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集集晴海旅館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告即反訴被告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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