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號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 請 人
-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大偉
-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言詞辯
-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2年5月25日 │82,825元 │LC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邱大偉 │份有限公司集集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