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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大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2年5月25日 │82,825元 │LC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邱大偉 │份有限公司集集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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