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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告
陳哲即三福煤氣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複代理人
鄧劭謙律師
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許秉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劭謙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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