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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請人
夆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受款人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二)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發票日期為空白)。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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