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森木
- 原告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麗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查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章,請具狀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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