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森木

  • 原告
    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麗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查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章,請具狀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