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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聲請人
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麗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查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章,請具狀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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