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9號聲 請 人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永來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