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趙淑容
- 原告余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暫字第12號聲 請 人 余愷 非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余家偉 關 係 人 余影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非訟代理人陳在源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陳在源律師具狀請求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洪聖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