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受告知人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訴訟代理人 柯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事件依被告與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1年5月16日簽訂之鋼構橋工程契約書第11條關於爭議處理已約定有以仲裁方式解決上開鋼構橋工程契約書所生糾紛之合意,應先循仲裁程序解決,裁定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且本件訴訟應於前項仲裁判斷作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民事案件業已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103仲中聲和字第14號仲裁判斷書,有原告陳報之該仲 裁判斷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