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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訴訟代理人
柯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事件依被告與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1年5月16日簽訂之鋼構橋工程契約書第11條關於爭議處理已約定有以仲裁方式解決上開鋼構橋工程契約書所生糾紛之合意,應先循仲裁程序解決,裁定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且本件訴訟應於前項仲裁判斷作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民事案件業已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103仲中聲和字第14號仲裁判斷書,有原告陳報之該仲裁判斷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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