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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聲請人
蔡麗昆
相對人

即受監護宣

告人    黃碧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黃碧湖之弟媳,而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母黃蔡美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向本院陳報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相對人之父黃振鴻過世後留有遺產,然因相對人無謀生能力,生活起居皆須聲請人照顧,名下若有房產就會受到法令限制無法請領社會補助及資源,相對人之母亦已年老體邁無工作所得收入,和相對人之兄黃家楷同住在相對人之父遺留之房產內,經過所有繼承人討論後,皆同意將黃振鴻遺產中不動產和汽車部分,由黃家楷繼承,銀行存款及證券股票分歸黃蔡美津所有,至於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則由相對人繼承(分割方法詳如附表所載),不足相對人應繼分部分,由分得遺產之繼承人照應繼分6分之1比例補貼之,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按照如附表所載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印鑑證明7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正。然觀之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除附表編號15所示之現金4萬元部分,係由相對人繼承外,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與編號5至14所示之汽車、存款及股票等,均由其他繼承人分別繼承,相對人並未獲得任何補償,而被繼承人黃振鴻之遺產總值共4,883,433元,有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依該遺產分割協議,相對人分得之遺產,與其應繼分顯不相當,聲請人請求許可代理相對人按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辦理遺產分割繼承事宜,並未充分保障相對人即受監護人之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趙淑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
│編號│                  遺產明細                │   分割方法   │
│    ├─────────────┬───────┤              │
│    │不動產坐落地號或門牌號碼或│權利範圍或    │              │
│    │動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土地                      │              │              │
├──┼─────────────┼───────┼───────┤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土地                      │              │              │
├──┼─────────────┼───────┼───────┤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土地                      │              │              │
├──┼─────────────┼───────┼───────┤
│4   │臺中市○○區○○路000號   │     全部     │由黃家楷繼承  │
│    │建物                      │              │              │
├──┼─────────────┼───────┼───────┤
│5   │1432-D2-1991-裕隆-1952    │    50000元   │由黃家楷繼承  │
│    │汽車                      │              │              │
├──┼─────────────┼───────┼───────┤
│6   │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    1000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7   │臺灣銀行                  │    413364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8   │郵局                      │    15000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                          │              │              │
├──┼─────────────┼───────┼───────┤
│9   │霧峰區農會                │    327425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10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    391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11  │玉山銀行大里分行          │    10174元   │由黃蔡美津繼承│
│    │存款                      │              │              │
├──┼─────────────┼───────┼───────┤
│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556股    │由黃蔡美津繼承│
│    │股票                      │              │              │
├──┼─────────────┼───────┼───────┤
│13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1334股    │由黃蔡美津繼承│
│    │股票                      │              │              │
├──┼─────────────┼───────┼───────┤
│14  │中國力霸                  │    1417股    │由黃蔡美津繼承│
│    │股票                      │              │              │
├──┼─────────────┼───────┼───────┤
│15  │現金                      │    40000元   │由黃碧湖繼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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