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林永祥、黃立昌、李怡貞
- 法定代理人許益壽
- 原告莊慶喜
- 被告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莊慶喜 相 對 人 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後,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二九二四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拍 賣抵押物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 (下稱系爭系爭執行名義),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固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第三人宏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積欠第三人豐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420萬元, 以聲請人莊慶喜為連帶保證人及以聲請人莊慶喜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借據一紙為證,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 第2924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相對人實際上並未給付借款,消費借貸關係並未 發生,故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有不存在或消滅之事由,且聲請人業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爭 執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執行債權存在與否在案,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係執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執行債權額為311萬5686元及利息,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9421號受理在案 (即系爭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行處業依聲請囑託地政事務所為系爭不動產查封登記,並訂於104年2月6日實施系爭不動產之查封、指界及鑑價,系爭 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民事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狀及繳費收據均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 司拍字第58號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103年度司執字第29241號執行事件及103年度訴字第4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據以執行之系爭執行名義命聲請人給付之債權額為311萬5686元及利息,則相對人就聲請人停 止執行系爭不動產而無法立即受償之金額為311萬5686元, 應可認定。而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53萬1835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 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合計該案件審理終結期限約需4.3(即4又4/12)年。故系爭執行事件如停止執行,將造成相對人債權額受償之時間延後,致未能提前受償之損失,應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利用所生孳息之損害額,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66萬9872元為適當【計算式:311萬5686元×5﹪ ×4.3=66萬98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命聲請人以66 萬9872元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四、據上論結,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號├───┬────┬──┬──┬────┤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南投縣│魚池鄉 │平和│ │925 │田│3072.35 │3分之1 │莊慶喜 │重測前:頭社│ │ │ │ │ │ │ │ │ │ │ │段328地號 │ ├─┼───┼────┼──┼──┼────┼─┼────┼────┼────┼──────┤ │2│南投縣│魚池鄉 │平和│ │926 │田│1652.51 │3分之1 │莊慶喜 │重測前:頭社│ │ │ │ │ │ │ │ │ │ │ │段329-1地號 │ ├─┼───┼────┼──┼──┼────┼─┼────┼────┼────┼──────┤ │3│南投縣│魚池鄉 │頭社│ │68-1 │建│786 │6分之1 │莊慶喜 │ │ ├─┼───┼────┼──┼──┼────┼─┼────┼────┼────┼──────┤ │4│南投縣│魚池鄉 │頭社│ │118-3 │田│788 │全部 │莊慶喜 │ │ ├─┼───┼────┼──┼──┼────┼─┼────┼────┼────┼──────┤ │5│南投縣│魚池鄉 │頭社│ │118-4 │田│1020 │全部 │莊慶喜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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