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富德 反訴 被告 吳文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反訴 被告 潘品勝即泰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大海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羽 受 告知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集集晴海旅館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告即反訴被告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