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富德
- 反訴被告
- 吳文君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士銘律師
- 反訴被告
- 潘品勝即泰嘉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王庭鴻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林大海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柏羽
- 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集集晴海旅館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告即反訴被告集集晴海旅舘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