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成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 訴訟代理人 林孟宏 被 告 洪愫妘 訴訟代理人 蕭妙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半年內應償還完畢,且原告已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100 萬元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科博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另本件借貸是被告透過訴外人即被告前配偶蕭誌賢向原告所借的。 ㈡詎被告自借款日迄今未曾清償任何款項,履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 ㈠被告不認識原告法定代理人,也無向原告借款;實際上向原告借款的人是蕭誌賢,蕭誌賢曾告知被告其欲向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孟宏借錢,但被告有說不要。 ㈡該100 萬元有匯入系爭帳戶,但因為蕭誌賢有說這筆錢是向林孟宏借的,所以蕭誌賢有請被告將該100 萬元再匯到蕭誌賢在柬埔寨所經營之公司會計帳戶。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本院卷第3至11頁之文書,形式上為真正。 ㈡原告曾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100 萬元,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院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消費借貸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並提出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實際借款人是蕭誌賢,揆諸上述,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100 萬元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⒈原告曾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乙情,為兩造所不爭,是原告主張於102 年7 月9 日匯款100 萬元至系爭帳戶等語,堪認為真實。 ⒉原告雖主張本件實際借款人為被告,並非蕭誌賢等語,然而: ⑴證人蕭誌賢證稱:伊與被告之前是夫妻,伊之前曾在原告公司任職,並以系爭帳戶為薪資帳戶,伊於102 年7 月間向林孟宏借款時,還任職於原告公司,直到102 年8 月底才離職。本院卷第3 頁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中之「Tony506 」是林孟宏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父,「San 蕭」是伊,而本院卷第4 頁至第11頁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中之「蕭師父」亦是伊,與伊對話者為林孟宏,而該對話內容是伊要向林孟宏借款100 萬元,林孟宏有同意借款,並將100 萬元匯至系爭帳戶,但伊未將這件事情告訴被告;後來被告有將該100 萬元交給伊,是因為伊請被告把錢匯到伊所開設於柬埔寨的公司會計帳戶。當時伊與林孟宏沒有簽立書面借據,沒有約定利息,且有約定借款後半年內還款,但目前伊還沒有還款給林孟宏。當初有向林孟宏說明借款是被告要用以支付遺產稅的,但這是欺騙林孟宏的,因為這款項是伊拿去投資自己的工廠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另原告亦自陳:本院卷第3 頁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中之「Tony506 」是林孟宏,「 San 蕭」是蕭誌賢,本院卷4 頁至第11頁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之「蕭師父」是蕭誌賢,蕭誌賢為原告之員工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足見蕭誌賢與李孟宏間曾透過上開line及臉書之方式為管道而洽談上開100 萬元借款之事宜。 ⑵復觀諸原告所提出臉書對話紀錄略以:「 「Sam 蕭:董事長早…因為岳父去世我老婆將繼承一筆遺產,需要一筆遺產稅能請董事長先借我最慢半年歸還您,全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等一切手續辦妥會將土地賣出,會把欠您的錢還清,懇請您再幫忙一次,謝謝。 Tony506:好,等申報完畢,稅單下來時再跟我說。 Sam 蕭:謝謝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 ⑶再參以原告所提line對話訊息略以: 「 蕭師父:董事長…之前拜託您的事情,麻煩您幫忙!請您相信我會在半年內歸還公司,我不想讓我老婆為這筆錢在擔心,能請您先把錢匯進她的戶頭,拜託了…因為人沒錢讓人瞧不起(兄弟姐妹),經過這次掙遺產事件,才瞭解人,真的很現實…錢不是萬能,但沒錢是萬萬不能。 林孟宏:我會幫忙的,但是我要多了解一下,這是要繳遺產稅用的嗎?遺產稅有一個蠻大的免稅額可用,還有要財產歸戶,請報後,等稅單下來才繳,應該需要一段時間。你是要繳這個稅金用,還是中間有其他需要用的,讓我知道,比較好安排。 蕭師父:沒錯,因為財產目前已過戶在他兩個弟弟我岳母耍重他們把所有產權再拿出來5 個兄弟姐妹重新分配,之前所繳之費用要拿出來給我岳母,才可過戶,您可放心我不可能會騙董事長,我本身存款……,您可以查詢一下。 李孟宏:好的,你給我帳戶,跟我說最晚何時要匯款。 蕭師父:好的。 蕭師父:董事長早…我老婆要麻煩您,能在7/12(星期五)之前把錢匯進她的戶頭,也就是我每個月領薪資的那個戶頭…這個星期她們兄弟姐妹要在她母親的見證下把事情喬定。 李孟宏:好,這個部分不算公司帳,不用讓別人知道,鍾小姐也不用知道。 蕭師父:瞭解,謝謝董事長。 李孟宏:昨天已經匯款,有收到嗎? 蕭師父:我有跟我老婆說了,她說下班去看,謝謝董事長等回她會通知我,我再報告董事長。 蕭師父:董事長您好…我老婆說錢已經收到,她說會趕在約定的時間內還您!再次謝謝董事長的幫忙,謝謝。李孟宏:不用客氣,希望有幫上忙。 蕭師父:不只幫忙,是幫大忙」等語(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7 頁) ⑷本院參酌上開對話紀錄,堪認蕭誌賢係以被告需繳納遺產稅為理由而透過上開line及臉書為管道向李孟宏借款100 萬元乙情為真實,益徵證人蕭誌賢上開證述該100 萬元為蕭誌賢向李孟宏所借的等語為真,原告上揭舉證,均係證人蕭誌賢與李孟宏商談上開借款之情節,尚難據以認定原告將該100 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即為兩造間消費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情形。是被告抗辯本件實際上借款人是蕭誌賢,並非被告等語,洵非無稽。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借貸關係存在,難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並不能證明其與被告間存有消費借貸之情,又被告上揭所辯情詞尚難認係屬子虛;此外,原告就該100 萬元款項確係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之合意所為借貸款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審酌,附此說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