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號聲 請 人 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久禾營造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1月15日 │669,000元 │ED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 張瑞鳳│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