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大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婉淑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2年5月25日 │82,825元 │LC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邱大偉 │份有限公司集集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