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姚百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婉淑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 ├──┼───────────────┼────────────┼────┼───┼───┼────┤ │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松股字第806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 │ │法定代理人陳信彥 │ │ │ │ │幣貳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