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號
- 聲請人
-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四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3年5月26日 │150,000元 │AJ0000000 │ ││ │公司法定代理人白宜│司南投分行 │ │ │ │ ││ │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