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叁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