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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呈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呈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UT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7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08275、Y144676、HN00000000、H N00000000、HN00000000、UT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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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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