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見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成昕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