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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請人
永鴻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芝紅
代理人
江佳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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