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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蘇泓鳴
相對人
總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其第一審訴訟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審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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