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抗告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永祥李怡貞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抗告人
陳素蘭即陳奕伶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蔡政宏
法定代理人
蔡旻毅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賴宏宗
相對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林子翔
法定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黃蘭雰
法定代理人
葉雅雯
相對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事件,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其所提出之抗告狀僅記載抗告理由,而漏未依前揭規定表明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有不合抗告法定程式要件之情事,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正抗告聲明,該裁定並已於104年4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