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高洲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7月10日 │ 6,500元 │ 1099120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2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8月10日 │ 6,500元 │ 1099121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3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9月10日 │ 6,500元 │ 1099122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4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0月10日 │ 6,500元 │ 1099123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5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1月10日 │ 6,500元 │ 1099124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6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2月10日 │ 6,500元 │ 1099125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