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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維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冠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104年3月31日 │ 25,700元 │ KU0308691 │ ││ │司 │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法定代理人葉佳蓉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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