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尖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楷珉
- 代理人
- 王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尖端室內裝修設計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4年7月25日 │60,000元 │AJ1472003 │ ││ │程有限公司 黃楷珉 │司中興新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