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徐晋溢
- 原告家堉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芊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元,及㈠其中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晋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芊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㈡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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