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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允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允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允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4月13日止累計128,613 元正未給付,其中43,428元為消費款;81,58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允富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428 │     │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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