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呈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呈勝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UT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7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08275、Y144676、HN00000000、H N00000000、HN00000000、UT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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