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精豐即鈺豐汽車修配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石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