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鄭朝賓
- 代理人
- 劉永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石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葉建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葉建志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叁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