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永鴻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芝紅
- 代理人
- 江佳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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