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號聲 請 人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釗 代 理 人 張毓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支票究係於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始遺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