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高洲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7月10日 │6,500元 │1099120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2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8月10日 │6,500元 │1099121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3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9月10日 │6,500元 │1099122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4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0月10日 │6,500元 │1099123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5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1月10日 │6,500元 │1099124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006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2月10日 │6,500元 │1099125 │ ││ │公司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