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 請 人 林純芳即宸茂企業社 代 理 人 楊香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林口儀器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1月6日 │12,812元 │CD0812366 │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林慶旭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