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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 原告
    安宇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安宇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支票究係於交付受款人滙格股份有限公司 之前遺失?抑或係於已交付受款人之後始遺失? ㈡另所稱之郵寄遺失,請釋明聲請人於該票據遺失前,是否業已收受寄回之票據? ㈢本件票據號碼票據止付通知書上記載為:AJ7069306「支」 ,聲請人聲請狀附表之票據號碼記載為:AJ7069306,該支 票之票據號碼究竟實際為何?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之「支」字,係為何意?請併予敘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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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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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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