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 原告安宇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安宇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支票究係於交付受款人滙格股份有限公司 之前遺失?抑或係於已交付受款人之後始遺失? ㈡另所稱之郵寄遺失,請釋明聲請人於該票據遺失前,是否業已收受寄回之票據? ㈢本件票據號碼票據止付通知書上記載為:AJ7069306「支」 ,聲請人聲請狀附表之票據號碼記載為:AJ7069306,該支 票之票據號碼究竟實際為何?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之「支」字,係為何意?請併予敘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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