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霈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文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中寮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請提出證據釋明各契約約定債權之清償日為何日。
㈢請提出其他形式上足以認定現尚有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原提出之本票影本其發票日為98年12月1日,顯係在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後始發生,形式上難認為係抵押權所擔保範圍之債權,應予補正)。
㈣請提出相對人吳文英、債務人林品洋、謝喬蓁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