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7號聲 請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