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李儒哲
- 相對人
-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秉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聲請93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做成復查駁回決定,聲請人欲轉知收受之決定文書予相對人,遂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函、復查決定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稅額更正註銷單及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等件寄予相對人以轉知上開決定文書,以保障相對人行政救濟之權益,然相對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均已遷移,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送達上開文書,爰聲請以公示送達為通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函、復查決定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稅額更正註銷單及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掛號函件執據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分別確為「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臺中市○區○○路00號22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依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目前無營業,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民國104年3月23日投投警偵字第10400045 08號函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該退件信封上亦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他處」,堪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屬行蹤不明,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