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蘇泓鳴
- 相對人
- 總潤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其第一審訴訟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審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