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提供新台幣400,100元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台幣400,000元為擔保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